• 家事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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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說明: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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