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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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20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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