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0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理由-一、裁判費用預納為家事事件繫屬法院之合法要件,處理程序進行中,尚須支出鑑定、調查證據、通知或其他處分、處置之費用,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以利程序之進行。但當事人如因資力不足,預納程序進行中之費用顯有困難,而法院為維護公益又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時,得以裁定暫免預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先行墊付,以兼顧及時發現真實及程序之順暢進行,爰規定如第一項。至於獲准訴訟救助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乃屬當然。
二、關於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於事件終結時亦有確定其數額之必要,爰於第二項訂定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併確定第一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此後法院即應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之,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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