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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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81條規定: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理由-一、非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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