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1條規定: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理由-一、非訟事件之裁定,常涉及多數人之利益,爰規定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即聲請人、相對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及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中所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如已知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存在,亦應將裁定向其等送達,以維其等權益。
二、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應通知參與程序之人,因其等權利受裁定影響或侵害較為嚴重,而法院未必知悉致未向其送達裁定,為維護其權益及便利抗告期間之計算,自宜許其得聲請付與裁定正本,爰規定如第二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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