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7

     

    家事事件法第82條規定: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