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2條規定: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涉及身分或財產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宜使其本案裁定儘速生效,使權利人權利迅速得到實現,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不待確定即發生效力。惟有合法抗告時,為保障抗告人權益,自應停止其效力,併規定如但書。
二、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亦為裁定對外發表之方式,為便於稽考,判斷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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