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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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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