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暫時處分之裁定於確定後,關係人已不得循抗告途徑請求救濟,如本案法院認為有不當情形或已無必要時,自應許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爰規定第一項。
二、為保障關係人程序參與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本文之規定。至於法院認為不適當時,自無必要,爰為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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