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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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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