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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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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