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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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62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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