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8

     

    家事事件法第6條規定: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