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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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9條規定: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語言不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令通譯傳譯之,並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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