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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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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