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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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8條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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