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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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14條規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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