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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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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