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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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43條規定: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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