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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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49條規定: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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