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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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42條規定: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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