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8

     

    家事事件法第40條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