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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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法第4條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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