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一項所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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