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按行政罰法第十三條已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爰刪除但書規定,並修正引用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12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對於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考量本條例保護對象亦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適用對象,參酌該法第一百條規定,並考量通報人於客觀上有無法通報的情形(如被害人抗拒),爰將「無正當理由」納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另提高罰鍰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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