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八條,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裁處行政罰之規定。
=民國112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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