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9條規定: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輔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明定違反第二十九條強制性親職教育之父母或監護人等之處罰規定,其處罰輕重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父母或監護人等未盡職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十九條第三項輔導之處罰規定,俾其配合以落實追蹤輔導。
=民國106年12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配合第十五、第十六及第三十條條文之修正,將第二項第三句「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輔導處遇者」,修正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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