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2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移列。
二、新增第二項:102年8月13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已將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辦理。但國防部依法仍負有戰時軍事審判之任務及職責,為避免對戰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工作造成影響,且造成軍法機關屆時無執法依據,爰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十二條,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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