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一條新增得於行為人服刑期間執行輔導教育,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輔導教育相關辦法之規定,俾利相關單位遵行。

 

=民國112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修正,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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