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5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俾符法制;另為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得以預為準備,俾利順利施行,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112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其中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有關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預算、員額及相關事項甚多,須通盤考量,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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