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有關兒童、少年之定義合併臚列,並增列兒童及少年之定義,以利後續相關條文之理解。
二、原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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