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9條規定: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理由-一、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宜向聲請人曉諭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如聲請人同意變更,即按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處理;如聲請人不同意變更,因程序已經開始,基於監護宣告事件之公益性,法院如認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時,應依職權以裁定為之。
二、前項裁定之性質,與法院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裁定之性質相似,故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裁定亦得準用之,爰規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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