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4條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離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離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離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五、兩願離婚者、其離婚之書面謄本,判決離婚者,其判決書謄本。
六、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應附具同意之證明書類。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統計表主要有月報、季報及年報。惟原條文並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製各種統計表,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
三、各類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者,僅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故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並收費之規定,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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