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96條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本籍不明者,經登記於寄籍登記簿後,其本籍分明時,應依聲請或通知,於原登記欄外為變更登記。
前項已分明之本籍,如與其登記之寄籍屬於同一管轄區域時,應登記於本籍登記簿而撤銷寄籍登記簿之原登記,並各附記對照號數於登記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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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本籍不明者,經登記於寄籍登記簿後,其本籍分明時,應依聲請或通知,於原登記欄外為變更登記。
前項已分明之本籍,如與其登記之寄籍屬於同一管轄區域時,應登記於本籍登記簿而撤銷寄籍登記簿之原登記,並各附記對照號數於登記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