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法詞彙-幼年原則
說明:
幼年原則,即是在決定子女親權歸屬之情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下,由於年幼子女(6歲以下)較適合由母親照護。母親的關愛與照顧是幼兒的最大需求,因此,幼兒最佳利益應是置於母親的照顧看護之下。然而「幼年原則」雖然能夠使母親取得子女監護權,但也遭到很多的批評與質疑,它的假設前提,例如:年幼子女天生就比較需要母親,母親比父親有能力昭一顧並滿足子女需求,也遭到嚴厲挑戰。是在強化婦女作為家庭主婦或是母親的社會角色與刻板印象。
按參酌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甚,再者,對於親子關係方面,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的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功夫與時間,亦恐難扮演好母親之角色。且依諸英國普通法上之「幼年原則」,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大需求,母親可能比父親較能對幼兒之需要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故推定幼兒由母親照顧看護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40號裁定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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