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法定財產制

28 Jun, 2020

說明:

依民法1017條之規定,現行法定財產制主要將財產之種類分為婚前之財產與婚後之財產,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在婚姻過程中所生之孳息,亦視為婚後之財產。在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時,適用民法1017條以下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在婚姻關係中,雙方亦可約定改用約定財產制,反之,若夫妻雙方原使用約定財產制者,亦可改定為法定財產制,其原約定財產制之財產,則視為婚前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17條規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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