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共同財產制

28 Jan, 2021

說明:

共同財產制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至同法第1040條)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41規定),「一般共同財產制」之意義可依民法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如日常生活所需之個人衣物、職業相關之物品)之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是以,「共同財產制」重視夫妻間緊密結合之共有關係,夫妻雙方不得任意處分財產,若面臨到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需要另一方之同意。而「勞力所得之共同財產制」,僅將因付出勞力所得之財產納入共同財產制之範疇,故夫妻共同管理之財產較一般共同財產制之範圍小。而所謂的「勞力所得」,依民法1041條二項規定,係指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或其他與勞力相關之財產或孳息。當然,夫妻雙方於婚後若覺得這樣的財產制不適宜時,亦可改為約定其他財產制。依民法1040條規定,雙方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之財產;而在共同財產制存續中所生之財產則各分得二分之一,若雙方另有其他約定者,則從其約定。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31條規定: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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