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家庭生活費用
22 Nov, 2017
說明: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為何?家庭生活費用係維繫婚姻共同生活體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即所謂核家族成員,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又所謂婚姻共同生活體,不以共同居住一處為必要,婚姻共同生活體解消前,縱因就業、就學或因其他共同生活體成員之實際必要,有居住於不同處所者,亦屬婚姻共同生活體,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均屬家庭生活費用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 號判決可資參照)。
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如妻有正當理由而與夫分居時,夫仍應負擔妻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此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綜上以觀,家庭生活費用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並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不以夫妻必須同居共財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要件,如夫妻間有分居之正當理由時,縱然分居,仍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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