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婚姻

08 Jan, 2019

說明: 

「婚姻」意義為何?男女依法定的結婚要件,締結婚姻關係,建立家庭。婚姻為男女當事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亦有成立婚姻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2條定有明文。故結婚為法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結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46號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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