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婚約
06 Jan, 2019
說明:
「婚約」意義為何?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2年上字第38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2年上字第130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其非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非得其本人追認自難生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0年上字第783號)。
婚約必須雙方均有確定之婚姻當事人,始得許其訂立,若一方尚無子女而與現有子女之一方預訂養媳契約,以待生育或抱養子女後再為婚配,是不特於對方子女之利益顯有妨害,且與婚姻之本旨不合,縱使訂約地方確有此種習慣,於法亦不應認為有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0年上字第2307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972條規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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