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結婚撤銷

21 Jan, 2019

說明:

 「結婚撤銷」意義為何?撤銷婚姻乃係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相較於離婚,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422號)。法定得撤銷原因有,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民法第980條)、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民法第984條)、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民法第995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民法第996條)、被詐欺或被脅迫(民法第997條)。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0條規定: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1條規定: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84條規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9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996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第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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