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結婚撤銷
21 Jan, 2019
說明:
「結婚撤銷」意義為何?撤銷婚姻乃係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相較於離婚,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422號)。法定得撤銷原因有,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民法第980條)、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民法第984條)、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民法第995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民法第996條)、被詐欺或被脅迫(民法第997條)。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0條規定: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1條規定: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84條規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9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996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第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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