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結婚無效

24 Jan, 2019

說明: 

「結婚無效」意義為何?結婚無效乃係婚姻因法定事由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依現行民法有未依法定方式(民法第982條)、近親婚(民法983條)、重婚(民法第985條)。兩造間既未有合於法定方式之結婚,本不發生夫妻之關係,斷不能因戶口冊上記載兩造為夫妻,遂認上訴人取得為被上訴人妻之身分(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3年永上字第35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983條規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5條規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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