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詞彙-聘金

04 Jan, 2019

說明:

聘金乃一種贈與,除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要不得以此為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項請求賠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351號判例)。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如婚約無法履行時,則他方應該返還贈與物。倘若女方已經履行婚約與男方結婚,婚約條件已經履行,事後離婚,男方都不能再向女方請求返還聘金或聘禮。

 

相關法條:

民法第979之1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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