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九條移列修正。
二、依現行法例,相關法律於地方主管機關部分,多已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相同,惟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範圍甚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負責各種業務之機關、單位皆有不同,並非全由同一機關、單位辦理,為免滋生疑義,並利本法之落實,爰增列但書規定。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理由-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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