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說明: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
八、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九、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十、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理由-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三項移列。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涉及範圍廣泛,所涉機關非僅止於司法、衛生、教育部分;再者,僅片面要求各該機關配合,亦顯有不足,為免掛一漏萬,爰改為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橫向配合,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至於各該權責業務之辦理,並予強調應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以利本法之落實。
二、參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之立法例,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橫向分工,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少年福利業務。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理由-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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