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巿)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少年福利法第三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三項係屬各相關主管機關間之配合協力,故移至新增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後段規範之。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依其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機關之組織已不得於作用法規定;又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之組織為其自治事項,性質上亦不宜於法律中強制規定,考量目前中央及地方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均已設有法制化之專責機關或單位,不因第二項規定之有無而受影響,爰刪除之。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

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成立,原內政部主管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納入衛生福利部職掌,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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