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理由-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至同條第二項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二、有關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培養,應納入民間力量為之,始易發揮功效,爰修正之。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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