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理由-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至同條第二項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二、有關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培養,應納入民間力量為之,始易發揮功效,爰修正之。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理由-
本條未修正。
瀏覽次數: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