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978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說明:
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在婚約解除情況下的損害賠償問題,特別是當婚約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時,對於無過失方所受損害的賠償責任。該條文的設立是為保障婚約當事人在遭遇另一方違約情形時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並防止婚約關係中的不公正行為。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讓無過失的一方能夠因另一方不履行婚約而得到補償,包括財產損失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如情感上的受創等)。這不僅強調婚約的法律效力,還進一步保護當事人受到不公平對待時的權益。
依第九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婚約,且此行為無正當理由時,無過失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這些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失,例如因婚約解除而取消的婚禮預付款、訂婚宴席的費用等,也包括情感上的損害,例如因婚約解除所帶來的情感創傷或心理影響。這一規定是對婚約破裂後受害方的有效保護,確保其因為對方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此外,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還規定,如果婚約解除是雙方合意的,且未附加賠償條件,則不適用這一條文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當雙方自願解除婚約並達成協議時,若沒有附帶賠償條款,則無需對解除婚約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保障雙方在婚約解除時的自由處置權,不會因為自願解除婚約而強加賠償責任。
如果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在沒有合法理由(即民法第976條所列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婚約,則該方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責賠償。這包括因解除婚約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可能包括情感損害、經濟損失(如婚禮預付款、婚禮取消造成的損失)等。
而如婚約的解除是雙方合意且沒有附加賠償條件,則不適用民法第978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婚約,不涉及因違反婚約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規定是為保護那些因對方無理解除婚約而遭受實際損失的當事人,給予他們在法律上的補償。婚約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並非可以隨意解除而不承擔後果。
婚約與婚約解除之損害賠償
婚約是兩個人同意結婚並設定未來結婚的一份協議,它並不等同於已經完成的婚姻關係。當一方在未達成婚姻前違反婚約的條件,如與他人訂定婚約、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另一方則有權解除婚約並依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婚約是兩個人同意結婚並設定未來結婚的一份協議,並不等同於已經完成的婚姻關係。當一方在未達成婚姻前違反婚約的條件,如與他人訂定婚約、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另一方則有權解除婚約並依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的一方,賠償範圍不僅限於財產損失,也可以包括情感和心理上的損害。這一點在民法中已有先例,對比之前的法條,這一改進使得非財產損害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例如,在婚約解除後,受害方可能因為情感上的受創,無法再正常生活或遭受社會名譽的損失,這些都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此規定的設立補充過去法律中對情感損害的不足,使得婚約解除後的賠償請求能夠涵蓋更廣泛的範圍。
如雙方在婚約後實際完成結婚並於後來辦理離婚,這表明婚約已經履行並轉化為正式的婚姻關係。不得再主張婚約解除並提出損害賠償,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由婚約轉變為婚姻。婚姻的終止應當按照離婚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來處理,而不是依婚約解除的規定。
婚約和婚姻在法律上的不同,以及如何處理在婚姻關係確立後發生的法律問題。如果一個人在婚約階段解除婚約並有正當理由(如對方不忠),即可依民法第977條和第978條請求損害賠償。但一旦婚姻成立,就必須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後續的問題,包括離婚和相關的財務分配等。
賠償請求的具體標準和方法需要依賴法律的證據要求。依法律規定,受害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損害的存在和具體金額,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情感損害。這要求婚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基於真實且具體的事實基礎,並經過法院的審查與判定。因此,提出賠償請求的方必須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並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訴訟。
需要強調的是,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的賠償責任適用於未履行婚約的情況,而一旦婚姻正式成立,婚約即轉變為婚姻關係,隨後的法律問題則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違約,則需要遵循離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來解決,包括財產分配和養育責任等。
請求前提為婚約遭解除(非指結婚後離婚,係指訂婚後不履行結婚約定(即未曾結婚))
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972條、第976條、第977條第1、2項、第9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102年7月28日登記結婚,107年3月3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一節,已如前述,為兩造所未爭執,可認為真正。即兩造於婚約成立後,既已按婚約約定為結婚之履行,並未因婚約解除而未完成結婚,則本件原告援引民法第972條、第977條及第978條規定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肇於前述規定請求前提為婚約遭解除(非指結婚後離婚,係指訂婚後不履行結婚約定(即未曾結婚)),於法律上顯難認為有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民法中婚約違約及其相關賠償責任的規定。民法第978條及第979條的規定,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且另一方因此受到損害,有過失方應對無過失方負擔賠償責任。此賠償可以包括實際的經濟損失,也可以是因情感受損而導致的非財產性損害。
依社會習俗均係籌備婚禮而支出之費用
在實際司法過程中,若一方因為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且該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損害,法院將依相關證據判定賠償金額。這些金額可以涵蓋由婚約解除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如婚禮訂金、聘禮、婚禮準備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等,也可以包括間接損失,如情感創傷、心理壓力等非財產性損害。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為籌備結婚而產生的各項開支,因違反婚約並拒絕履行,導致婚約無法實現而生,具有相當關連性,法院將依據相關事證和社會習俗,如認支出是因婚禮籌備而產生,因此認定被告需對原告進行賠償。
舉例來說,若一方因婚約解除而支出一大筆婚禮費用,如餐廳訂金、婚紗、婚禮花費等,這些支出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受害方有權請求賠償這些費用。法院在判決中會依事實情況來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並要求違約方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法律規定使得婚約當事人在面對違約行為時能夠得到應有的法律補償,保障他們的經濟利益和情感健康。
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已訂定婚約,且起訴前未經合意解除,業經認定如上。然被告被告於兩造婚約期間,一再拒絕與原告履行婚約,兩造間之婚約已無履行之可能,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原告主張其因籌備訂婚暨結婚儀式,支出餐廳宴席訂金3萬元、女方為男方訂製之西裝7,210元、做為嫁妝之家具76,200元、電器51,045元、安床費3,600元、寄送喜帖郵資122元,支出費用合計168,177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單據為證,是上述各項支出金額堪信為真,而上述支出項目,依社會習俗均係籌備婚禮而支出之費用,則兩造婚約既遭被告無故違反,而無法如期履行婚約,原告當受有上述金額之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97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述支出費用共168,177元,應屬有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合意解除婚約
法院對於違反婚約的行為採取嚴格的立場,以確保合約的誠信及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婚約雙方達成一致並合意解除婚約,則一般不適用本條賠償責任,除非解除條件中包括賠償條款。
合意解除婚約時,除附有賠償損害金之條件者外,既與違反婚約而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有間,即無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之適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428號判例)。
這顯示婚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並確保當事人在婚約遭到違反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求公平和補償。此案也強調進行婚約前雙方需要深思熟慮,理解其法律後果及責任。在婚約解除或違約情況下,涉及的損害賠償可以涵蓋廣泛的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損失,這需要嚴謹的證據支持和法律的正確應用。
總的來說,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的設立有效地保障婚約中無過失一方的權益,防止婚約被隨意違反的情況,並為受害方提供多元的賠償途徑。這不僅保護財產上的損失,也關注情感上的傷害,擴大賠償的範圍,從而使婚約的法律效力得以更全面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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