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民法第980條規定: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說明:
民法第980條規定結婚的年齡要求,明確規定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這項法律設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過早結婚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保障其基本權益。早婚不僅可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造成影響,還可能對其生理和心理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設立這一年齡限制,旨在確保結婚當事人具備足夠的成熟度和判斷力,並能夠承擔婚姻所帶來的責任和義務。
在我國的歷史上,結婚年齡的設置曾經存在差異,最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的婚姻均為無效,這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避免早婚可能對其教育、健康及未來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及法律的發展,這一條文經過修訂,現行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年滿18歲才能結婚。此修正的目的在於確保雙方具備平等的法律地位,並且能夠在更成熟的情況下作出結婚決定,進一步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和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結婚是夫妻的大事,法律設有嚴格的限制,結婚違反本條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我國民法為防止早婚,並且維護國民之衛生健康,故民法第980條原有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980條規定的確設立結婚的年齡門檻,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發展和福祉,避免過早結婚對教育和健康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國民法的最新修正,結婚年齡已統一調整為雙方均需滿18歲方可結婚,這項改變旨在確保男女在結婚時具備更成熟的心理和生理準備,以及平等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民法在修訂後,將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男女雙方都需年滿18歲方可結婚。這一變更不僅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強調男女在婚姻中應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避免早婚所帶來的不平等後果。年滿18歲後,男女均達到法律所認定的成年年齡,具備足夠的生理和心理準備,能夠作出理性的決定和承擔婚姻責任。因此,這項法律調整不僅有助於保護未成年人,還促進性別平等和婚姻責任的共同承擔。
然而,民法中亦設有一定的例外情形。在特殊情況下,如未成年人因懷孕等原因需要結婚,仍可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法院批准的情況下結婚。這樣的安排既顧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特殊情況,提供彈性。然而,即便如此,這類情形也設有相應的限制。例如,若未滿18歲的男女在結婚後已超過六個月,或者結婚後已經過一年,則不再能請求撤銷婚姻。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並且尊重已有婚姻關係中的家庭穩定,特別是對已經懷孕或有子女的情況,為保障家庭和子女的福祉,避免不必要的婚姻解散影響家庭的穩定。
此外,民法中對於未成年人結婚的例外情形做相應的規定,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如懷孕等,可獲准結婚,但這類情形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院的批准。這些條文旨在平衡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與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惟若男女是懷孕而結婚,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不得請求撤銷。此時若強行使婚姻效力未定或遭到撤銷,恐怕會影響家庭或子女,為使子女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在民法第989、990分別規定,如果男女未滿18歲又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所為結婚,但是已經懷孕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些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發展需要和婚姻的責任。未成年人通常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婚姻的承擔會對其成長和生活產生深遠影響。因此,設立這一法律門檻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及整體福祉至關重要。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也有助於提升國民的婚姻質量,防止因過早結婚所導致的婚姻失敗率上升,從而減少對未來家庭和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
總的來說,民法第980條的設立以及隨後的修訂,彰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確保他們在足夠成熟的年齡才進入婚姻生活,並且通過一些特殊條款來靈活處理現實中的特殊情況。這不僅反映法律對未成年人成長和發展的關注,也強調婚姻關係的責任和義務,對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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