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須無監護關係)

16 May, 2019

民法第984條規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984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不得結婚,這項法律的設立旨在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避免在監護關係中出現利益衝突或不正當影響。監護關係本質上涉及對受監護人生活和財務的照顧與管理,監護人可能具有對受監護人的情感、物質或財務控制權。若允許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可能會使受監護人處於一個不平等的決策情境中,進而損害他們的自主權和婚姻自由。因此,這項規定在現行民法中是為確保婚姻的自由性和公正性,並保護受監護人在情感和財務方面不受不當操控。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原則上本應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但基於公益上及私益上的理由,現行民法對於結婚仍設有許多限制。為顧及倫常及優生學的考量,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民法第984條規定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在期間結婚,這項規定主要是為避免利益衝突和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監護關係本質上涉及一方對另一方的照顧和保護,通常涉及財務和日常生活的決策權。因此,這項規定旨在防止可能因監護權力而產生的操控或不當影響。

 

具體來說,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可能帶來許多問題。監護人對受監護人有照顧義務,這種依賴性和權力不對等可能會讓受監護人在結婚決策上處於脆弱的地位。若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監護人可能因其權力位置而對婚姻產生不正當的影響,甚至有可能將個人利益置於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之上,這樣的情況將損害受監護人的自主權與選擇權。

 

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

監護人可能具有對受監護人的物質或情感控制權力,這種結構性的不平等可能導致受監護人在婚姻決定上受到壓力或被操縱。立法禁止這類婚姻,主要是為保護受監護人在情感和財務上的自主權,確保他們的婚姻決策是在完全自由和公正的情況下作出的。

 

避免利益衝突:

監護關係中,監護人有義務保護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包括管理其財產和健康。如果允許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監護人可能會為個人利益而不是受監護人的利益來作出決策。

 

例外情況:

法條中提到的例外——若受監護人父母同意,則可結婚,提供一定的彈性。這一條款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如父母認為婚姻是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可以進行婚姻。此例外條款仍需謹慎考慮,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

 

然而,民法第984條也設有一個例外情形,若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可以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結婚。這一條款的設立是為提供一定的彈性,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婚姻決策,特別是當父母認為婚姻對受監護人是有利的情況下。這個例外條款的存在,仍需謹慎考量,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不會因為父母的同意而受到損害。最終,這項法律的核心目的依然是保護受監護人,確保他們的決策是在自由和公正的環境下作出的。

 

這條法律反映對於保護弱勢群體、維護人格尊嚴和防止濫用權力的關注。在進行任何與受監護人相關的重大決策時,應當謹慎行事,確保所有決策都是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受監護人權利的基礎上做出的。這項規定反映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尤其是對於受監護人的人權保障。監護關係的本質要求監護人優先考慮受監護人的利益,而這項禁止結婚的規定正是為防止濫用權力、保護受監護人免受不正當影響。因此,在面對涉及受監護人的重大決策時,包括結婚,必須慎重考慮所有可能對受監護人利益造成影響的因素,確保他們的選擇不會受到外界的不正當壓力或操控。


瀏覽次數:247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