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之一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說明:
=民國108年3月29日增訂條文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許多被收養人並無原生家庭完整之識別資訊,需透過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查詢有關人員之身分資訊。為使尋親服務有法源依據,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並規範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三、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等諮詢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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