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民法第989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說明:
民法第989條主要規定當結婚的當事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時,如何進行婚姻撤銷的程序。此條文的設立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結婚時未具備足夠的成熟度和經驗,可能會在未來後悔或面臨不利的情況。具體來說,若結婚時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方未滿18歲,女方未滿16歲),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然而,為保護婚姻中子女的福祉和避免對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這項撤銷權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限制。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也規定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姻,主要在保護即將出生之子女之利益,避免於出生後在單親家庭成長,影響其身心之健全發展。
首先,若當事人在結婚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則無法再請求撤銷婚姻。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在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一旦他們達到合法的結婚年齡,就不再能依此請求撤銷婚姻。這是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當事人被視為具備足夠的法律能力來承擔婚姻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無法再以年齡未滿為由請求撤銷婚姻。民法第989條涉及結婚年齡未達法定標準時婚姻的撤銷,這條規定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對未來子代福祉的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
如果一方在結婚時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未滿18歲),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這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因年幼而做出可能後悔的重大決定的影響。
撤銷權的限制
其次,若婚姻中的女方已經懷孕,則也不得請求撤銷婚姻。這一條款的設立,旨在保護即將出生的子女,避免撤銷婚姻對子女身份、家庭結構和福祉造成不利影響。若婚姻被撤銷,可能會導致子女在單親家庭中成長,影響其心理和生理健康發展。從這一點看,這項法律規定不僅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子女福祉的關注。
如果當事人在提出撤銷請求時已經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或者如果女方已經懷孕,則無法請求撤銷。這些限制是為保護子女的利益,防止因撤銷婚姻而對即將出生或已出生的子女造成不利影響。
保護即將出生的子女:
這一條款的設計考量到懷孕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福祉。由於撤銷婚姻可能會對子女的身份和權益產生影響,因此法律特意規定在此情況下不得撤銷,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影響。
透過這樣的規定,法律既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過早婚姻的可能不利影響,又顧及因婚姻產生的子女的利益,避免在法律與倫理之間造成太大的衝突。
此外,依第989條的規定,若當事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則該婚姻可以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是一種為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年幼的決定帶來長遠不利影響的措施。然而,撤銷權的行使並無明確期間限制,這意味著,只要符合條件,撤銷請求可以在結婚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值得注意的是,若撤銷請求未在兩年內行使,則會依規定消滅。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989條第2項規定,撤銷婚姻後,剩餘財產的分配及協議需依原來的協議進行,而不再重新調整。這是為避免撤銷婚姻後帶來的法律混亂,尤其是在財產分配方面。若有關財產已經在協議或法院判決中進行分配,則這些分配仍然有效。
在實際操作中,民法第989條並不僅限於結婚年齡未達法定標準的情況,也涉及到結婚雙方的情感和法律責任,尤其是婚姻撤銷對未成年人及子女的影響。透過設立這項規定,法律既保障未成年人不會做出過早的婚姻決定,也考量已懷胎的子女的權益,防止婚姻撤銷後對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此外,當事人在婚姻撤銷請求中有時會遇到法律界定的複雜情況。最高法院指出,當一方在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另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時,仍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這表明,婚姻撤銷請求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雙方都未達結婚年齡的情況,還包括一方達到年齡而另一方未達的情形。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而受影響,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83號、29年渝上字第555號判例)。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在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前,關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行使,並無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561號判例)。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當事人已達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係指當事人於請求撤銷結婚之訴提起時,已達結婚年齡而言,如起訴時未達結婚年齡,縱令訴訟中已達結婚年齡,其已行使之撤銷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所定年齡云者,指在提起請求撤銷結婚之訴之時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477號、32年上字第6006號、33年上字第53號判例)。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之當事人,包括雙方而言,必雙方當事人於起訴時俱達結婚年齡,其撤銷請求權始行消滅,若一方於起訴時已達結婚年齡,他方未達結婚年齡者,仍得請求撤銷其結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863號判例)。
總結來說,民法第989條的設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自主權,避免其過早進入婚姻,並且保障子女的福祉。對於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設定明確的條件和限制,防止婚姻撤銷後可能對當事人、家庭及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些法律規定強調婚姻的責任、穩定性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反映對婚姻關係的嚴肅性和對家庭單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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